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且未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,若在社群媒體或影音平台取得收入,其境內外收入計算方式將更明確。若網紅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憑證,則可按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的 50% 來計算。
在計算出我國來源收入後,個人網紅可按照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(表演人)的費用率 45% 來計算所得。這項措施旨在簡化網紅的報稅流程,使其更容易符合稅法規定。
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為輔導期間,財政部提醒網紅及平台業者及早檢視自身情況,以避免產生補稅或受罰的風險。網紅應特別留意收入的申報與相關憑證的保存,以確保報稅的正確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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